一、会计主体有哪些?
会计主体包括:
1. 企业:指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的经济实体。
2. 个体工商户:指以非公司、非合伙制为组织形式的独立经营单位。
3. 社会团体:指由自愿结合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共同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4. 政府部门:指各级政府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
5. 事业单位:指以服务社会为宗旨的非营利性单位,如医院、学校等。
6. 合伙企业:指以投资和经营实体财产为目的的联合企业,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形式。
二、中级经济师会计报考条件?
报考中级经济师的条件:
考生需要从事经济相关的职业,比如会计、税务等都属于经济相关职业。
考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从业的经过当中没有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报考中级经济师的学历要求:
1、考生的高中或者是中专、职高的学历参加考试的,需要从事相关职业满10年以上,并且具备初级经济师资格。
2、考生以大专学历参加考试的,需要从事相关职业满6年。
3、考生以大学本科学历或者是学士学位报名参加考试的,需要从事相关专业职业达到4年。
4、考生以第二学士学位或者是研究生班毕业报名参加考试的,需要从事相关职业达到两年。
5、考生拥有硕士学位的,在报名的时候需要从事相关职业达到一年以上。
6、考生拥有博士学位的,可以随时参加报名。
三、中级经济师有哪些专业?
中级经济师有下面内容专业,他们分别是:会计学专业、规划专业、珠算专业、政工专业、海关专业、理财专业、 区域经济学和经济管理等专业。
四、既是会计主体又是法律主体的有哪些?既是会计?
是子公司!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单位,一个会计主体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任何单位或组织。
企业小编认为一个会计主体,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职责。仅供参考
五、会计招聘是需要中级会计还是中级经济师?
会计招聘肯定是招聘中级会计。由于中级会计师和会计岗位相对应和匹配的证书。而中级经济师有16个专业路线,财政与税收,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等。而没有一个专业路线是和会计相关的。因此就专业性上来说,会计招聘一定是找中级会计师,而不是找中级经济师。
六、会计职责的主体有哪些?
1、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职责主体。
2、规定单位负责人须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并负责其质量。3、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单位负责人在单位会计职业中的违法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职责。会计职责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和治理层对其所编制和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应承担的职责。会计职责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被审计单位负有下面内容会计职责: 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 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诚、合法和完整。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职责应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 以示负责。
七、初级会计主体有哪些?
一是会计主体是能动的认识和改造会计客体的“会计人”。
二是单独进行核算的经济实体(企业)。
三是会计职业为之服务的单位。
四是指具有独立资金和经营业务,单独进行核算的单位。
八、会计主体的形式有哪些?
会计主体具体包括如下:
1、能动的可以作为认知的改造会计客体的“会计人”;
2、单独进行核算的经济实体(企业);
3、接受会计职业服务的单位;
4、具有独立资金和经营业务,可以单独进行核算的单位。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其目的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集中反映特定对象的活动,并与其他经济实体相互区别,从而实现财务报告的目标。
会计主体
九、会计主体、纳税主体、法律主体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会计主体是现代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之进行探讨,有助于会计学界从更高层次领悟和把握会计基本学说难题。主要讨论和研究经济方面的难题。
企业要成为真正的会计主体,必须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的财产权。而现代公司制度满足了这一点。现代公司制度可以从不同侧面来描述,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制度至少包括三项内容:①法人财产的形成制度或会计学上所说资本金制度。在投资者依法将其资金投入公司之后,这部分资金就与投资者的其它财产相区别,投资者不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资金,也不能随意从公司抽回。所有投资者注入公司的资金加上公司在经营经过中产生的负债所形成的资产,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②法人对其财产的权利制度。一方面,公司法人可以依法对法人财产行使各项权利如财产的支配权、使用权等;另一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职责。③投资者对公司法人财产及其权利的制约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这是由于:①如果公司没有必要的财产,公司就不具备法人条件;②如果公司对其法人财产不具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公司就不可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职责,也不可能成为民法关系的主体;③如果公司没有法人财产权利,公司就不可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提高、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这里,会计主体实际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提高、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同义语,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在现代公司制度上达到完美的统一。
纳税主体就是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即谁该交税的难题。现代税收制度中,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天然人和法人。
天然人是法律上成为权利与义务主体的普通人,天然人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现代经济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一个法人的确立就意味着它与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关系确定了,它就要服从现行的制度,否则就是违法。从税收角度来看,法人必须承担纳税的义务,以其自己的名义纳税,否则也会受到各种处罚.
税法作为公法的一个典型代表,与民商法等私法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因其依据税法确定,因而是公法上的一种金钱债务。
作为金钱债务,纳税义务与民商法上的金钱债务有一定的共性;但作为公法上的债务或称“税收债务”,它又与私法上的债务有很大不同。其差异尤其表现在:第一,纳税义务是法定债务,仅能依法律规定来确定,而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或意思表示来决定;第二,纳税义务的履行只能依强行法之规定,一般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的主观愿望进行和解;第三,涉及纳税义务的争议,须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一般不能通过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来化解。
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在税收征管操作中处理相关难题很有意义。特别是有利于增强纳税义务的刚性。事实上,依据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对纳税人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强调纳税义务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提高税收执法活动的效率,有利于促进纳税义务的履行。
除了这些之后。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还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关。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曾经有“权力说”和“债务说”两种学说。其中,“权力说”是德国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奥托?梅耶(OnoMayer)所力倡的,它强调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认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存在与否,只有经过征税主体的“课税处分”才能确定,从而说明征税机关行政权力的重要性。与“权力说”不同,“债务说”是德国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AlbertHensel)所倡导的,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民族请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民族与纳税人之间是公法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强凋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成立与否,并不是由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来决定,而是应依据是否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或称“课税要件”、“税收要件”)来决定。该学说与德国1919年的《税法通则》的灵魂是一致的。
其实。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很难一概而论。若能区分税收关系的不同阶段和环节,也许有助于深化相关认识。事实上,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非同质,而是可以分为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又可进-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上述的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确具有一定的权力服从性质。因而“权力说”的某些解释也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税收征纳实体关系中,又确实更侧重于税收债务的履行;并且,纳税义务是否成立,并非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而是需要依据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素”来具体加以确定,从而使“债务说”又更有解释力。因此,针对税法所调整的复杂社会关系,确有必要作出具体区分,以针对具体阶段的社会关系,来确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基于上述考虑,可以认为,由于纳税义务是属于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因而用“债务说”来解释是更为合适的。这也是前面把纳税义务定位为公法上的金钱债务的重要理由。事实上,在日本、韩国等一些民族的立法上,已经把这种纳税义务直接规定为税收债务或金钱债务。
明确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税收征管很重要。它使税收征管的目标更加明晰,也使民族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从而有利于形成民族与纳税人之间良好的税收互动关系,有利于改进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不完全对等,法律主体可作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职责,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因此可以作为会计主体,会计主体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如果一个会计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职责,则不是法律主体。
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法律主体是法律上承认的可以独立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个体,也可以称为法人。从概念上讲,会计主体的内涵要广,即会计主体包容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往往是会计主体,任何一个法人都要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在过去的教材中,曾经提及“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由于法律主体在概念上包含了无需建账核算的天然人,其后教材也就作出了相应的修订。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比如,企业集团、内部销售部门和生产车间均可以小编认为一个会计主体核算,但它们不是法人。
十、中级经济师考试科目有哪些?
中级经济师考试包含2个科目,具体是:《经济基础智慧》、《专业智慧与实务》。其中,《专业智慧和实务》包含15个专业,分别是工商管理、农业、商业、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管理、邮电、房地产、旅游、建筑、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运输